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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赔偿有标准(一)

1999-03-1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国家旅游局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其中规定:

1、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应提前三天(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)通知旅游者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%的违约金。

2、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(车、船)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,并赔偿经济损失10%的违约金。

3、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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